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为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对于违反党章规定行为的情形和处分,就是对党章的维护,很明显“纪律处分”在此范围内。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我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党章总纲第二段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纪律建设必然以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为指导。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践行初心、担当使命”是伟大建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内在要求,也是党的政治优势的展现,更引领着党的未来发展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总纲中写入“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相关内容。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二项中,进一步增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内容,成为党员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一)全面从严治党是保持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纯洁性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保证,也是坚持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的决定条件。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的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具体是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要求在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时,必须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以事实为基础,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确保纪律执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要求在党内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实行集中,通过民主的方式来集中正确的意见和决定,同时保证这些决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这一制度旨在实现党的活力与统一性的有机结合,确保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同时保证党的纪律严明和组织行动的统一性。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中国共产党在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时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在实施党纪处分时,既要对违纪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又要注重对党员的教育和挽救,目的是通过处分促使党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防止未来再犯类似错误,从而维护党的纪律和组织的纯洁性。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在实践中,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监督提醒、轻微违纪时的惩戒与纠正、严重违纪但尚未构成违法时的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时的立案审查,形成了一个逐步升级、层层设防的纪律体系。其中,“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主要对应于第一种形态,即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通过谈话、提醒、批评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及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不偏离正道、不触碰纪律红线。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