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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工作】深学细悟,严守纪律底线|第三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24-04-30    点击: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条例解读

      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了违纪行为的人;没有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违纪行为的人或组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其实施的违纪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行为;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其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弥补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已着手实施违纪行为,但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实施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主动将违纪所得上交组织的行为。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条例解读

      “减轻处分”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根据本条规定,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可以对违纪党员减轻两个及以上档次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例解读

      本条例分三款规定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这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为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条例解读

      党员不仅自己违纪,还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或影响力,迫使或诱导其他人也违反党的纪律;党员在违纪后,不承认自己的错误,不上交违纪所得,甚至试图隐瞒或逃避责任;党员在受过一次处分后,没有吸取教训,没有悔过自新,继续犯同样的错误;党员在受过处分后,经过进一步调查或审查,发现其在受处分前还有其他未交代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条例解读

      “处分影响期”指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或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的期间。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体现了党纪处分的灵活性和差异化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从轻或从重处分。从轻处分通常适用于情节较轻、影响较小、有悔改表现的违纪行为;从重处分适用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无悔改表现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条例解读

      党员的违纪行为虽然在条例中有所规定,但是其情节较轻、影响较小或者有其他积极因素时,可以在原应受的处分档次的基础上减轻一档进行处罚。党员的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可以在原应受的处分档次的基础上加重一档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合并处理”指党员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执纪机关或者有关的党组织对其所有的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后,依照规定的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党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条例解读

      党员的同一违纪行为同时违反了条例中的多个条款,则应按照这些条款中规定的最严重的处分来进行定性处理。本条情况通常发生在条例中有针对特定情况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比一般规定更为严厉或宽松。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条例解读

      为首者在共同违纪中起着主导和关键的作用,对违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负有直接的责任,故从重处分。对于共同违纪的每个成员,都应当根据他们的具体行为、情节和危害程度,进行个性化的处理。经济方面的共同违纪行为往往涉及到具体的金额和利益分配问题,因此需要根据每个成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处理。教唆者通过引诱、欺骗等手段,将他人引向违纪的道路,对违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以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条例解读

      对于共同故意违纪的成员,因其主观上有违反党纪的意图,故从重处理。对于因过失而违纪的成员,虽然他们可能并没有违反党纪的主观意图,但由于他们的行为导致了违纪的结果,因此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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