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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撤销学生处分的规定”的解释与说明

发布日期:2012-12-11    点击:

                                “关于修改撤销学生处分的规定”的解释

     根据调研结果和我校实际情况,拟出台学生违纪后,达到一定条件给予撤销处分,并且与学位挂钩,即原来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的学生不给学位的情况调整成撤销处分后仍然给学位。

     相应的《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撤销学生处分的规定(试行)》进行调整,其他暂时不调整,主要调整第六条第2项及第十条。

   第六条第2项调整为: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撤销处分:

1. 毕业时考取了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2.申请撤销处分前连续两学期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1/3;

3.受处分后,申请撤销处分前获两次校级(含校级)或一次自治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4.受处分后,申请撤销处分前在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论文的。

调整为:受记过处分一下(含记过处分)撤销处分后可授予学位。受留校察看处分撤销后,不授予学位。

                                 关于修改考试作弊处分的有关规定的说明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加大学生的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严厉打击考试舞弊行为,学校对《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文件中“第十条关于考试作弊的条例”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参考了我区部分高校和部分农业高校的相关文件,拟修改后的条例如下:

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在考试期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未按监考老师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自行拆开已装订好的试卷或隐藏多余的空白卷或草稿纸;

在考场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

在考试中交头接耳,示意他人或向他人征询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考试时不听监考老师指挥;

其他违法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在闭卷考试过程中,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

在闭卷考试过程中,利用文具,手机,衣物或其他隐蔽手段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信息,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使用电子笔记本,电子词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在考试过程中,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

在考试过程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在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案(含答题卡 答题纸),草稿纸;

擅自将答卷(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在考场内外互相传递及考试内容信息的;

答案中字迹不一致,经有关人员鉴定为舞弊行为;

 (10) 阅卷老师认定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答案雷同

 (11) 在外语四六级考试中携带无线通讯工具,放录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进入考场者;

 (12) 其他被学校认定为违反考场记录或考试作弊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使用通讯设备或利用通讯设备协同作弊;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被认定作弊后拒不承认,拿走或撕毁物证,口头或书面威胁证人;

故意销毁,隐匿试卷,答卷(含答题卡 答题纸);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使考试秩序失控的;

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并对监考老师进行威胁,谩骂者;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及修改考场记录的;

其他被学校认定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

考试前窃题或盗窃试卷;

组织作弊者;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考试作弊两次。

     以上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认定,并记录具体情况,整理相关材料署名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作弊行为进行审核,由学生处根据本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306号

电话:0471-4309170  传真: 0471-4309170  邮编:0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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