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生处下发的“关于开展2018年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我院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并将认定工作的具体流程作如下汇报:
一、认定时间:
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9月16日(2015级、2016级、2017级学生于6月18日之前完成,2018级新生于9月16日之前完成)。
认定等级分为A级(特别困难学生),B级(困难学生),C级(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为:一二本学生认定比例为45%,其中A级10%,B级20%,C级15%;项目生(三本生)认定比例为12%,项目生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认定为B级或C级。
二、认定依据: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3、低保家庭子女;
4、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5、父母为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无固定收入家庭的子女;
6、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7、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学生;
8、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9、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0、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能部分支付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牧区学生;
2、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无固定收入家庭的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5、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学生;
7、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低的学生;
8、家庭经济收入低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9、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能基本支付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降低认定等级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至取消认定资格:
(一)购买高档电子产品、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不相符的消费者;
(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四)有抽烟、酗酒、赌博、打架等不良习气者;
(五)日常消费明显超出正常消费水平者;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者;
(七)接受相关资助,未按要求参加义务服务者;
(八)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三、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6月—9月进行。由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本人申请。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于每年9月份交本班级(或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或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审核、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组织学生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中心提请复议。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认定工作汇总:
我院对此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本着公平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2018级共290人,经审核,认定我院2018级:A级(特别困难学生)29人,B级(困难学生)58人,C级(一般困难学生)43人,2018级贫困生认定总人数:130人。
必赢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