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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纪学习教育】深学细悟,严守纪律底线|第八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24-06-04    点击: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此条例旨在确保党员干部的行为符合党的纪律要求,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的严肃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以服务于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此条例旨在防止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进行不正当的利益交换,确保党员干部公正廉洁,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这是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防止和打击腐败的重要措施。通过严格的纪律处分,可以有效地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确保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党员干部不仅要自身廉洁自律,还要对身边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他们利用党员干部的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确保权力的公正和廉洁使用。通过这样的规定,可以强化党员干部的家庭教育和家风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齐家,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不当利益,确保公务的公正执行,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的严肃性。通过严格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可以有效地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保证党员干部公正廉洁地为人民服务。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此条例目的是防止党员干部利用赠送财物的方式对公务人员施加影响,确保公务的公正执行,防止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通过严格禁止向公务人员及其亲属赠送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可以有效地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保证党员干部公正廉洁地为人民服务。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公务的公正执行,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的严肃性。通过严格禁止借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和获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大额回报,可以有效地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保证党员干部公正廉洁地为人民服务。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条例解读: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进行个人利益的追求,确保党员干部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德和党纪要求,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的严肃性。通过严格禁止利用职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可以有效地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保证党员干部公正廉洁地为人民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解读:

    此条例旨在防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活动安排,确保公务的公正执行,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的严肃性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解读: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享受特权,确保党员干部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德和党纪要求,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的严肃性。通过严格禁止违反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券)和出入私人会所,可以有效地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营利活动,确保党员干部的公正廉洁,避免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此条例旨在防止党员干部利用公共权力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这包括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解读:

    防止党员干部利用离职或退(离)休后的影响力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离职或退(离)休后的党员干部利用以往的职权或职务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廉洁从政。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会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以体现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这条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它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相关规定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等情况所负有的责任和应采取的行动。如果不纠正这种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后果,包括辞去职务或接受组织调整职务等,若拒不执行,就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这条规定旨在规范党和国家机关的行为。党和国家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而非参与商业经营活动。如果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可能会导致职责混淆、利益冲突等问题,影响公正履行公务,也可能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体现了对这种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态度,以维护党和国家机关的纯洁性、权威性和正常秩序。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解读: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在特定方面谋取特殊待遇行为的惩处措施。它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守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能利用职权或地位为自己及相关人员谋求不合理的特殊待遇。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和廉洁自律要求,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通过明确的处分规定,有助于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该条旨在规范党员在分配和购买住房中的行为,防止其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以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集体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该条旨在规范党员的廉洁行为,防止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侵占公私财物或获取不当利益。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以维护党的纪律和廉洁形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此条例明确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占用公物超过六个月且情节较重的行为,这是为了防止公物被私人长期不合理占用,保障公共资源的正常流转和使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党员干部利用公款进行奢侈浪费和不正当的消费行为,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确保公款的合理使用和公共资源的公正分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擅自自定薪酬或滥发津贴、补贴等,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这些规定旨在严格约束党员干部在公款使用和公务活动中的行为。公款应当用于公务的正常开展,而不是用于个人享受和旅游,这体现了对公款合理使用和廉洁从政的要求。对于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以及参加所管理企业等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行为进行规制,防止以公务之名行旅游之实。而对于以各种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况同样严肃处理,这是对公款出国行为的严格规范,确保出国活动是出于真正的公务需要,而不是旅游等不当目的。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防止公款滥用和不正之风的滋生,促进党员干部保持廉洁奉公、勤勉履职的良好作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这条规定主要强调了在公务接待方面要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它有助于防止公务接待中的铺张浪费和不正之风,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有序、廉洁开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解读:

    这一条规定着重约束了在公务交通工具的配备、使用等方面的行为。有助于确保公务交通工具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防止浪费和滥用公共资源,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高效进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这条规定明确了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的惩处措施。有助于整肃会议活动管理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使会议活动等能够真正服务于工作需要和公共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条例解读:

    这条规定主要针对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的不当行为进行惩处。这体现了对这类违规行为的重视和严肃处理,以确保办公用房管理的规范有序,防止滥用职权和资源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良好工作作风的形成,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对于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的行为也一并纳入处理范围,体现了规定的全面性和严格性。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该条例旨在严厉打击和约束党员干部在这方面的不当行为,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保障党的形象和声誉不受这类不良行为的侵蚀,同时也对全体党员起到了明确的规范和警示作用,要求他们始终坚守廉洁自律和道德准则,保持高尚的品格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此条例强调了对于那些存在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情况,不会因为这些行为未在具体条款中明确列出就被忽视。它体现了党纪对于廉洁纪律全方位、无死角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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