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这一规定强调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极端重要性。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是基于全局和长远考虑的,代表着党的整体意志和利益。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确保党的团结统一、行动一致的关键。有实际言论、行为违背这一要求,表明对党的忠诚出现问题,破坏了党的纪律和规矩。情节较轻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是提醒党员要及时纠正错误,增强纪律意识。情节较重时的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意味着这种行为已对党的事业造成了一定影响,需要给予更严厉的惩戒以促使反思和改正。而情节严重到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则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声誉,危害极大,必须将这样的人清除出党,以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该条例旨在强调党员在言论和行为上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通过列举具体的行为和处分方式,对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党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执行。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员的言行符合党的要求,不损害党的形象和利益。同时,也提醒党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和纪律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这些条款明确了对于制作、贩卖、传播以及私自携带、寄递、阅看特定内容相关物品或资料的处分规定。这体现了对党内纪律的严格要求和维护,同时有助于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纪律性,确保党员在思想和行为上与党的要求保持一致,共同为党的事业和目标努力奋斗。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执行和理解应结合党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把握。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这些规定旨在强化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全体党员始终忠诚于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共同为实现党的目标和任务而努力,对任何企图分裂党的行为都予以坚决打击和惩处。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该条例明确指出第五十四条条例中的行为严重违背党的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损害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对此类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当这些行为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时,则给予更严厉的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这凸显了对政治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因为良好政治生态是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旦遭到破坏会产生严重后果,必须以最严厉措施予以纠正和惩处,旨在维护党内健康政治生态,确保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促进党的事业蓬勃发展。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该条例增写了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党员充当政治骗子的处分规定。政治骗子通常通过虚构身份等方式行骗,党员干部若有此类行为,主观目的多为政治投机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此类行为要求党员干部明知或应知结交对象为政治骗子,且有谋取不正当政治利益动机。若情节轻微,可根据具体情况不予或免予处分,给予相应处理。认定党员充当政治骗子行为则要求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动机且采取欺骗方式。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该条例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些规定旨在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确保党的团结统一。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解读:
该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致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较大损失的,依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从重或加重处分,这体现对不正确政绩观严肃处理,强调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对“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零容忍,旨在引导其树立正确政绩观、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该条例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强调了忠诚老实是党员基本政治品质,旨在严肃纪律、维护党的政治生态和形象,促使党员言行一致、坚守政治原则,为党和人民事业尽心尽力。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该条例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或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及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依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旨在规范党员行为、维护党的团结稳定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该条例突出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地位,强化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决策机制和领导体系顺畅运行,提醒党员干部要遵守纪律和规矩,维护党中央核心领导地位。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解读:
该规定强调重大事项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性,不按规定且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旨在督促党员干部保持忠诚敬畏,遵循组织程序,强化组织观念,以保障党的事业推进。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该规定明确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整改要求行为的惩处,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较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旨在保障其顺利进行和整改落实,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强化党内监督,警示党员干部要重视并配合,认真落实整改。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条例解读:
该条例指出对抗组织审查的多种行为,包括串供、伪造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体现对这类行为零容忍,旨在维护组织纪律和审查工作公正性、严肃性,警示党员不得对抗组织审查。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本规定着重强调了维护党的理论、路线、方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那些故意组织、参加反对相关内容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通过特定方式反对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最严厉的开除党籍处分,表明对这种公然挑战和破坏行为的零容忍。对于其他参与人员以及提供各种支持的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体现了责任的分层和量纪的合理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起到警示作用;情节较重和严重的则给予更重处分,以彰显对危害行为的重视。
对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经教育有悔改表现可免予或不予处分,体现了教育引导和区别对待的原则。而对于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相关活动的,也根据情节轻重设定处分档次,旨在规范党员的行为,确保其活动在组织许可和符合党的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总体来说,这一系列规定旨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得以顺利实施,确保党员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凸显了对任何企图反对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敌视政府行为的坚决打击。对于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毫不留情地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强调了这类行为的极端严重性和不可容忍性,其行为是对党的根基和国家稳定的严重威胁,对于其他参加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体现了区别对待和量纪精准的原则,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意在警示和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等更严厉的处分,而情节严重的同样给予开除党籍,表明了对这类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坚定立场。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确保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以及保障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使党员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和对国家制度的坚定支持。同时也警示全体党员要保持政治清醒,坚决不参与任何危害党和国家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明确规定了对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行为的严肃处理办法。对于那些作为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给予开除党籍的最严厉处分,因为其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不良影响,严重违背了党的信仰和原则。对于其他参加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体现了根据具体情况精准执纪的原则。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更严厉的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同样开除党籍,反映了对这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而对于那些不明真相被卷入的参加人员,在经过批评教育后能表现出悔改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这体现了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给那些并非主观故意参与的人以改正的机会。
总体来说,这一条例旨在坚决抵制和打击会道门及邪教组织,维护党的纯洁性和社会的稳定和谐,确保党员不被这类有害组织所侵蚀和利用。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突出了对破坏民族关系和参与民族分裂活动的严厉惩处。对于蓄意策划、组织并充当骨干分子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人,给予开除党籍这一最为严厉的处分,彰显了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行为、维护民族团结的决心。对于其他参加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体现了量纪的准确性和严肃性。而对于那些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若能在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从免予处分到不予处分的处理,体现了教育挽救和区别对待的原则。
此外,对于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也按照情节轻重设定了相应处分档次,这有助于全面规范党员在民族问题上的行为,维护国家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通过这些规定,强化了党的纪律在民族问题上的约束作用,确保全体党员都能自觉维护民族关系的和谐,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明确强调了对涉及宗教活动中违反党的原则和政策行为的严肃处理。对于故意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来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破坏民族团结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最严厉的开除党籍处分,凸显了对这类严重危害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于其他参加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体现了区别对待和精准执纪。而对于那些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人员,若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可以根据情况免予或不予处分,这体现了教育挽救的原则和人性化处理。
对于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也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分档次,旨在全面规范党员在宗教相关问题上的行为,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和国家的团结稳定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这一系列规定有助于保持党的政治纪律的严肃性,防止宗教被不当利用来干扰党的事业和破坏社会稳定。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该条例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的处理以及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对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党员: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已经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根据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决定把他除名。而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党员,危害十分严重,影响非常恶劣,表明其已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把一贯的政策要求在条例中固定下来,对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纪律保证。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条例解读: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对组织和参与迷信活动的党员的处分,具体解读如下:
组织迷信活动: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被视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组织者将面临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党籍。这是因为组织迷信活动不仅违背了党的唯物主义和无神论原则,还可能对党组织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参加迷信活动或个人搞迷信活动:对于参加迷信活动或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党员,将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同样会被开除党籍。这是为了强调党员应保持正确的信仰和价值观,不参与与党的理念相悖的活动。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对于不明真相而被裹挟参加迷信活动的人员,如果在经过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这体现了对党员的教育和引导,同时也给予了一些因误解或被误导而参与活动的党员改正错误的机会。
本条例的规定旨在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确保党员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唯物主义原则,不被迷信和超自然力量所左右。同时,也提醒党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对迷信活动的辨别能力,积极传播科学知识和理性思维。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明确了对组织、利用宗族势力进行不当行为的严厉惩处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等行为,严重干扰了党和国家事业的正常推进,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党的执政基础。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对这类首要分子的从重处理,以彰显对这种严重危害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对于其他参加人员,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强调了对参与其中者的责任追究,促使党员保持正确立场,不参与此类有害活动。而情节严重的同样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突出了问题的严重性。
同时,对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人员,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这体现了区别对待、教育挽救的原则,既维护了党纪的严肃性,又给予了一些因特殊情况而犯错人员改正的机会,旨在引导全体党员划清界限,自觉抵制这类不良行为,共同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主要强调了在涉外活动中党员应遵守的政治纪律和行为准则。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这些行为被视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利益。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是对这种行为的严厉惩处,旨在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的声誉。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样被视为违反党的纪律,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是因为在国(境)外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可能会对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这种行为被视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支持和协助,应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是为了强调对违反纪律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并警示其他人不要参与或支持此类行为。
本条例的规定旨在确保党员在涉外活动中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尊严。同时,也提醒党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在涉外活动中,党员的言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例规定主要是强调了党员在国际交往等涉外场景中的特殊责任和要求。当党员的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尊严与利益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这表明此不当言行对党的形象和国家利益已经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需要通过较为严厉的党纪处分来进行纠正和警示。
情节严重到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则凸显了此错误行为的极端危害性和不可容忍性。这要求党员在涉外活动中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谨言慎行,始终以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尊严为首要任务。本规定旨在确保党员在国际舞台上也能展现出良好的形象和素质,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同时也提醒党员在任何场合都要牢记自己的身份和使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要求。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解读: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要求和根本任务,本条例强调了党组织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关键作用。当其不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时,意味着未能有效推动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不能确保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纪律性得到切实维护,如果因此给党组织带来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是对其失职行为的一种问责和警示,促使其重视并改正。
而情节严重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则表明此不履行责任的行为已经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必须给予更严厉的惩处,以彰显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的严肃态度。这一规定旨在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担子,积极主动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保障党的健康发展和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它突出了责任追究的重要性,确保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的重要责任,党员领导干部有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若其不履行报告、抵制和斗争的职责,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不仅是违背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也会对党的政治生态和事业发展造成危害,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是对这种失职行为的初步惩戒,提醒党员要重视自身责任。
情节严重时,给予更严厉的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这凸显了对严重失职行为的严肃处理态度,本条例旨在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积极主动地维护党的政治原则和纪律要求,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环境,确保党的团结统一和政治稳定,它强调了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等方面必须发挥积极的引领和监督作用,不能当“老好人”,要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党的宝贵财富,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是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来划分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在政治上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情况,起到提醒和教育的作用;情节较重时,如对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这是较为严厉的惩处,旨在让违纪者深刻反思并限制其党内权利;而情节严重到极为恶劣的程度,对党的政治生态等产生极大危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是最严厉的处置,将违纪者彻底清除出党的队伍,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本条例体现了党对自身建设的严格要求,强化了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权威性,确保全体党员始终坚守党的原则和要求,共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政治稳定,保障党的事业健康发展。同时,也警示党员要时刻保持对党的忠诚,自觉遵守党的各项规定,不触碰纪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