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条例解读
对于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不予执行并未经请示同意改变决定的内容;违反党章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并对重大问题,既不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也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而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通过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汇聚集体的智慧,作出更好的决策。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解读
“上级党组织”包括了多个层级的上级党组织;“决定”并非意见、说明等其他文体,例如下级党组织以上级党组织所发文件《关于XXXX的指导意见》中“指导意见”几个字为由,认为“指导意见”是对工作进行指导而提出的意见,不是明文必须要做的部署安排,从而为自己的不落实找借口。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既可以是下级党组织,也可以是党员;“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一方面说明了此类违纪情况不能因特殊或紧急等理由而不予处分,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处分的程度,说明了越是特殊或紧急的情况越要遵守组织纪律。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依法依规”,法指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指的是党章党规;“作证义务”,在依法层面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充当证人的义务。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解读
“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解读
“拉票”是指在投票前候选人或公投等议题的提名人,向持有投票权的成员,有系统有组织地接触、站台、扫楼、家访、电话游说、拜票等,正面引导对方支持;囊括了宪法和刑法中所有投票、选举活动。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本条主要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纪律处分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防止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确保党和国家的事业健康发展。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条例解读
通过给予轻微的纪律处分,来避免对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职务调整,从而规避对其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在进行职务调整时,不给予应有的纪律处分,而是通过简单的职务变动来代替;在处理领导干部职务变动时,采取其他形式的避重就轻的做法。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本条旨在打击在干部、职工相关事务中存在的舞弊和不正当行为,确保这些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明确了对于在关键人事决策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或弄虚作假的党员应受到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采取各种手段限制或剥夺党员依法享有的参与党内决策、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通过施加压力、恐吓、误导或引诱等方式,干扰党员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解读
采取各种手段限制或剥夺党员依法享有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利,或者不当地处理相关材料和信息;干扰党员依法享有的申辩、辩护、作证权利,导致不利后果;限制党员依法提出的申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理申诉事项;指除上述行为外,其他侵害党员权利的行为,造成了不良后果。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通过伪造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使不具备党员资格的个人加入党组织;向非党员提供虚假的党员身份证明,使其获得党员身份的相关权益;在党员发展过程中,不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旨在加强对党员的国籍和国(境)外居留资格的管理,确保党员忠诚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了对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国(境)外居留资格的行为应给予的纪律处分,以此来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利益。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旨在规范党员因私出国(境)的行为,确保党员遵守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明确了对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或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应给予的纪律处分,以此来维护国家安全和党的纪律。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擅自脱离组织”指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未经批准,自行决定离开所在的党组织或团队,不参与组织的活动,不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监督;“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指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敏感工作的党员在与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时,未能遵守国家和党内关于保密和对外交往的规定,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强调了党员特别是那些身处特殊岗位或在特定环境下工作的党员应遵守的组织纪律,体现了党对党员行为的严格要求,通过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强化对党员行为的规范,确保了党的组织纪律。